在香港申請標準專利
香港專利權擁有人可提出民事訴訟阻止任何人未經允許在香港特區使用其專利發明,亦可針對侵權者尋求濟助,例如禁制令或損害賠償令。
(1) 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須經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
處長會審查該項申請是否符合有關的形式規定,即該項申請是否具備有關專利法例所要求用以支持該項申請的資料及文件。
實質審查
申請人須在其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或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如適用)後的三年內請求處長對該項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否則,該項申請會被視作撤回。
在進行實質審查時,處長會審查該項申請是否符合有關的審查規定,尤其包括相關發明的可享專利性,即該項發明是否新穎、具創造性及能作工業應用。
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整個審查程序,由提交申請至批予專利預計一般需時至少兩至三年。然而,如果申請人選擇按實際情況儘快提出及早發表申請的請求及迅速回應審查文件,能夠在相當程度上縮短整體的審查時間。
(2) 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三個指定專利當局之一的在先批予的相應專利為基礎。
三個指定專利當局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 英國專利局
- 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英國的專利而言)